個人抬頭的電話費,由于發票抬頭是個人名字,難以證明是否用于公司經營,因此目前大部分情況下這部分費用難以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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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慮不再報銷個人抬頭的電話費,直接以通訊補貼的方式隨同工資一起發放,這樣就可以做到依法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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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電話費發票抬頭是員工個人名字:
賬務處理:
對于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報銷入賬是可以的:
借:管理費用-電話費 200元
貸:銀行存款 200元
稅前扣除: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雖然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可以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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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第 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09〕3號)第 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參考二:
企業給公司業務員報銷通訊費,取得的是運營商(如移動、聯通或電信)開給員工個人的發票,能否作為公司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
深圳稅務答:
如果是報銷與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通訊費支出(即因公通訊費,需要證明),可以憑開給個人的發票稅前扣除。如果是按職工福利發放,按福利費規定扣除。
參考三: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印發〈2010年匯算清繳政策問答〉的通知》(贛地稅所便函〔2011〕3號)第十三條規定,交通補貼(按月計入工資,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報銷),為員工報銷電話費(個人名頭),已經并入工資計提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做為工資總額進行稅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費限額?
答:
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請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執行。對于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等支出,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相關,屬于個人消費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四: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問: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并入工資總額?
答: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